附件2: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甲方:农行巴马县支行(商业银行)地址:巴马镇新建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覃茂春联系人:黄莲益电话:0778-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路政执法大队(中央预算单位)地址:巴马县民族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黄光联系人:黄凤想电话:0778-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现金支付管理,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就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一)甲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经财政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按有关规定可以向中央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卡服务。(二)乙方是中央预算单位,可以通过公务卡方式实现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三)本协议中的公务卡,是指由甲方发行的,由乙方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以乙方工作人员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四)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选择甲方作为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卡服务的发卡行;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公务卡相关服务。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按照财政部有关政策要求开发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供乙方财务人员查询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卡公务消费信息,进行相关财务报销处理。(二)甲方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财政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以及公务卡明细消费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三)甲方应加强与公务卡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四)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在职在编人员名单和乙方工作人员的申请资料,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政策,决定与乙方工作人员签订领用合约,向乙方工作人员发行公务卡,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五)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等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为乙方工作人员在公务卡使用、挂失、补办新卡、销户等方面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信息。(六)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公务卡服务时,应向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如下特别优惠项目:;;;、补办、更换新卡片费用;;;。(七)甲方对乙方工作人员申领和使用公务卡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除相关法规制度或本协议、公务卡领用合约另有规定外,未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八)若乙方持卡人未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归还欠款,甲方可进行催收。若催收未果,甲方可通知乙方协助催收。(九)甲方应通过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便捷的业务咨询、临时调额等服务。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制定与公务卡管理相关的内部操作办法,确保公务卡管理与本单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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