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论文刑事和解论文: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探析[摘要]本文通过对钦州市某区检察院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调查,分析当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以及适用刑事和解的利弊进行分析,从立法、司法、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交通肇事;刑事和解;适用;探析一、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情况笔者通过对某区检察院办理交通肇事案中适用和解的情况进行调研,适用和解的情况如下:2008年受理交通肇事案件共22件22人,起诉19件19人,和解后不起诉3件3人,%;2009年该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6件19人,起诉14件17人,和解后不起诉2件2人,%;2010年1-6月,该院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4起14人,适用刑事和解结案3件3人,和解适用率为21%。某区检察院适用和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起诉比例较高。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和解后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和解后仍起诉。某区检察院2008年至2010年1-6月,交通肇事案件经和解结案的共13件13人,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2件,%;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7件,%;和解后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二是落实赔偿金和解比例高。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事后反悔或不履行和解协议,一般都把赔偿到位作为刑事和解的决定因素。在某区检察院办理的交通肇事和解案件中,达成和解协并且实际支付了赔偿金的案件占100%,此类案件一般都作不捕或不诉处理。二、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利与弊(一)。交通肇事的后果是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物质的精神两方面的伤害。但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时,法院不支持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因此被害人仅能得到的是物质损失的赔偿。如果肇事者和受害人双方能够达成刑事和解,受害人就有可能就物质、精神损失两方面同时向肇事者主张并得到双重补偿,如此一来,交通肇事刑事和解就能够最大化地弥补被害方的损失,肇事者也可以赢得被害方的谅解,刑事和解成为双赢的选择。如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案,事故发生后,被害方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选择刑事和解,被害方获得人民币33万元的赔偿金并谅解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最终得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而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案,案发后双方没有选择和解,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合计元,另精神损失费5万元。最终,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被害方仅获得赔偿88076元的判决。,促进和谐。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肇事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会因为受到了监禁刑罚而拒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害方因家庭遭到重创又不能获得赔偿而加剧对肇事者的怨恨,双方矛盾冲突加剧,影响社会安定。通过刑事和解,肇事者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后容易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也可能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机会。这样就有效地避免双方当事人间矛盾冲突的加剧,有益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双方在侦查阶段都不愿意见面、拒绝和解:一方不愿意赔偿,另一方希望肇事者受到刑事处罚。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转变了想法,协商和解,被害方在获得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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