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湖北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更好地发挥旅游规划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国家标准和《湖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耍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规划包扌舌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发展旅游业,必须编制旅游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第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可分为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根据发展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期限,近期规划3-5年,中期规划5-10年,远期规划为10-20年。第四条省旅游局负责全省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笫五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旅游规划的编制应适应市场需求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对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第七条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域、跨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全省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旅游区的规划编制予以指导,并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第八条旅游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旅游规划编制专家组的确定,要合理确定专业结构,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第九条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编制省、市级旅游发展规划和全省重点旅游资源与景区总体规划,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止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十条规划委托方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后,应在启动规划编制工作时,编写《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并和规划编制方依法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规划范围、任务、内容、成果、图件要求、履行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责任、义务、权利等内容。规划编制方应加强对规划区的调研、分析,确保在规划区投入足够的编制力量和工作时间,保质、保量、按时提交旅游规划成果。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表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等),规划成果应突出应用性、针对性、科学性,严禁抄袭或克隆。第十一条规划合同签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的原则,共同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发牛•的各种问题和纠纷。第三章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设立湖北省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认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和复核,并根据需要,对本省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旅游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未取得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在本省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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