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doc:..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市州物价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1〕179号)下发后,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规定过于简单不便于操作执行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救援收费办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 重申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各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其中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各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二、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属经营服务行为。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主动向交款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税务票据。三、 明确货物保管服务责任:货物保管费是指货物存放于仓库内,有专人妥善保管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存放于救援服务单位仓库内的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服务单位负责赔偿。救援服务单位保管载有货物的车辆时,应与车(货)主签定车辆、货物保管协议,未经车(货)主同意,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装卸、移动、保管货物,强行收取货物装卸、保管费用。车载货物需要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3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车载货物不需要保管的,救援服务单位只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不负责保管货物;应货主要求,转运至停车场货物,救援单位应以篷布遮盖等方式进行妥善保管。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40%、增加货物吊装、人员转运、现场清理服务收费1、货物吊装服务:翻落在路基内的货物。人工无法装卸的,需使用吊车吊装的,收费标准以吊装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收费标准收,具体为:吊装2吨(含2吨)以下货物按一型车(10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2-5吨(含5吨)货物按二型车(11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5-10吨(含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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