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贵港市港航管理局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7承办机构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贵港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5—4568305监督电话0775—455114512设定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17〕240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省内旅客运输、省内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13实施对象申请经营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17〕240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省内旅客运输、省内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16行使内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桂交水运函〔2017〕240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包括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省内旅客运输、省内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五、七、八、九条规定,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机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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