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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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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槁)征求意见的通知2006-02-2810:46:25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市规划局政府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第四条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采取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确定。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九条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防震减灾规划、人防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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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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