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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实在施细则概要[最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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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实在施细则概要[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概要第一章总则一、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宗旨,法第一条,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一,税务机关征收的18种工商税收完全适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第二条、细则第二条,,二,农业四税不完全适用征管法及其细则,即它的征收管理适用于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法第二十八第二款、八十二第四款,,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法第九十条、细则第二条,。,三,关税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及及其实施细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第九十条、细则第三条,。三、税收法定性原则,一,税收开、停、减、免、退、补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法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细则第三条,,否则承担法第八十四的法律责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性,法第四条,,具体由实体法规定。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同,后者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代征税款的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及其法律责任,法第五条、第七十六条,系统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系统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或协调、支持,依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银行、工商部门的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检查,。,法第五条,五、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定,法第六条、细则第四条,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化建设,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总局上述规定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细则第四条,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法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细则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法第六条、细则第四条,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管理制度,法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细则第五至八条,,一,广泛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纳税咨询,法第七条,,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及其法律责任,法第九条、第七十七、八十至八十三条,,三,税务机关监督制约机制,法第十条、细则第六条,上级对下级依法监督,上级发现下级违法,应当及时纠正,下级必须及时改正,下级发现上级违法,应当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对其税务人员监督检查,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细则第六条,,四,税务人员职责划分有什么要求,,法第十一条,,五,回避制度,法第十二、八十五条、细则第八条,1,需要回避的条件,税务人员与案件涉及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与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2,需要回避的关系,七种对象的五种利害关系,3,回避的三种方式4,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六,保密制度与奖励制度,法第八、十三条、细则第五、七条,1,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除外,,保密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保密制度的法律责任,法第八十七条,2,奖励制度,奖励对象,检举人,,奖励标准,贡献大小,,目前仍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21号,,奖励资金来源,国家预算,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第三款减免退税权仅纳税人享有,法第八条,八、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稽查局的职责,法第十四条、细则第九条,,一,规范税务机关的设置,法第十四条,二,明确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职责范围,法第十条、细则第九条,,三,县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处罚权限问题,法第七十四条,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种类、内容及其法律责任,一,税务登记种类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税务登记对象,范围,、时限、地点、程序1,开业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应税行为或拥有应税财产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由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发证的经营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国机关和个人除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开业税务登记,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除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业税务登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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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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