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申报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第三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第六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到北京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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