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居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版)》(皖卫农〔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三)实行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偿相结合,坚持以大病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原则;(四)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第四条凡属我区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及原来是农业户籍因土地征用、小城镇改革等原因而农转非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长期居住在我区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二)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各自职责;(三)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第六条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监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区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是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隶属区卫生局。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审核、结算各项补偿支出费用;(二)具体承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四)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决算,做好相关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五)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基金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办公地点设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由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主任,办公人员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财政、农经部门选调。其主要职责:(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农民参合金的收取和缴交工作;负责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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