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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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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第二条在祁东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含归阳工业园),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第三条本《基准》所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方式、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土地市场价款、设计费用、报建税费、建筑安装成本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其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市场实际价格核算。第六条在祁东县城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下述强制性规范要求,提出出让地块应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旧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旧城区范围:洪青公路以东,含人民路太阳升居委会新铺子地段。(二)祁丰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祁丰新区范围:老湘桂铁路以北,洪青公路以西的祁丰、新丰、洪丰、曹西三圣地段。(三)玉泉新区(新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1个停车位配套。玉泉新区范围:北抵老湘桂铁路,南抵新湘桂客运专线,东抵惠民路(惠民小区),西抵星安路北段。第七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处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的,对正负零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处基础工程造价7%-10%的罚款;对正负零以上的违法建设行为,按本《基准》(详见附表)处罚。(注:正负零为建筑物标高的一个数值,通常正负零以下部分为基础,以上为建筑主体。)(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对超出规划审批面积部分的处罚。按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详见附表)进行处罚。超面积部分计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核定,涉及到超容积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追缴土地出让金。2、对改变建筑造型和立面效果的处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外墙违法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3、对少建停车位的处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设置停车位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少1个停车位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2万元合同违约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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