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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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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及相关规定
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2、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及相关规定。
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2、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3、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4、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一)处罚种类: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相关规定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并且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
2、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并且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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