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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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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作者:————————————————————————————————日期: 杜拉拉公司十大劳动法案例解析特约撰稿 周斌 ? 【原文梗概】  总部在上海的著名外企DB公司北京办要装修了。广州办主管拉拉却听说北京办行政主管王蔷住院了。拉拉觉得有点不太妥当,因为王蔷的这个手术虽然不算大,前后还是需要休息十天左右的,而她的这个手术并不是个非马上做了不可的紧急手术。拉拉想,助理行政经理玫瑰本来和王蔷不和,焉有可能不抓住这个具体事例在公司高管面前批评王蔷?果然过了两个月,王蔷被炒了,理由是她的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不和她续签合同。同事说:“其实,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不需要什么理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当事人,就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了。”玫瑰也说:“合同到期不续签,按劳动法,公司本来可以一分钱不赔的,王蔷只是能力问题,责任心还是不错的,就赔偿她三个月的工资好了。”【争议焦点】  公司终止王蔷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解析】  从小说的情节上看,此事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一般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始于2008年1月1日。至于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但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DB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本文默认其注册地是上海)。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并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所以一般来说,DB公司也可以不提前30天通知解除。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但以上规定并未将合同到期提前通知列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范围,所以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如果DB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王蔷终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亦不能算错。但考虑到履行地的用工习惯,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出发,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尽量提前通知。【小贴士】王蔷请假做手术公司必须立即批准吗?病假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单位可以建立严格的请假程序,按照慢性病和急诊,对慢性病可以实行事先请假制,规定职工应先递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等材料,病假申请经单位职能部门批准后员工才可以离岗休息。对于急诊员工先行口头通知请假也不算错,但单位可以要求就诊后限期补交书面材料。所以公司是否应当批准王蔷住院应视具体病情而论,如确非必须马上做的手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合理安排也并无不妥。? 【原文梗概】  拉拉到上海的当天,玫瑰找人力资源总监李斯特谈话,说她怀孕了,并有严重先兆流产,需卧床休息三个月。她已三十有二,婚后一直怀孕困难,原以为后代无望,不期竟然怀上了。玫瑰一面说,一面眼里泪光婆娑。李斯特望着那张医院开出的假条,头登时大了两号。他不可能让玫瑰冒着流产的危险来上班。他一方面希望玫瑰的身体情况能侥幸早日稳定下来,一方面也知道不能指望这个了,只好请杜拉拉从广州到上海来临时接替玫瑰的工作。实际上玫瑰是假装怀孕,半年后她忧伤地对李斯特说,孩子没保住。玫瑰回公司上班后,杜拉拉回到了广州办事处。【争议焦点】  DB公司是否应当批准玫瑰请假并给予相关待遇?【法律解析】  首先,玫瑰请的半年假期属于什么性质?是产前假吗?尽管修改后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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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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