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领导全省科技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公室)。省奖励办公室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第六条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三)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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