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8年)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制定我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是:(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本辽高速公路以北12平方公里),;(二);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第四条城市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防止污染。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六条市规划局是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七条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基础上还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车站、枢纽和其他设施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编制的总体规划草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市规划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必备材料。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经本县(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除应当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详细规划外,其余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县(市)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保密事项外,由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市规划。第十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平、立面审查,临主、次干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项工程,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征求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出具预选址意见;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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