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工商部门与企业密切联系的有效服务机制,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推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受企业委托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办理本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第三条全县工商管理系统对工商联络员按照“谁确认谁培训,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均可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一名工商联络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指定专人与企业建立双向联系。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的推荐予以确认,方便与企业的联络,同时应当重点加强与下列企业联络:(一)地方重点骨干企业;(二)政府重点项目、重点扶持企业;(三)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四)高危及重点行业企业;(五)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特别关注的其他企业。第六条工商联络员的基本条件:(一)在本企业任职,工作相对稳定,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第七条企业工商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企业工商联络员是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联络人、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和工商行政管理行风的监督员。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所在企业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所在企业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帮助所在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二)对本企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反映反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进工作;(三)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调查研究,为工商行政管理决策提供建议;(四)督促和负责所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开业、变更、改制、注销、年检等手续,对涉及企业登记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五)监督工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对其了解的情况进行反映并提出批评和要求;(六)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工作联系会议和有关的交流会、座谈会,参加和协助工商部门举办的各类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活动。第八条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涉及企业登记管理的重大事项,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预约服务或上门咨询服务、现场办公;(二)及时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可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四)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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