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责任人任期经济责任及工作绩效,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审计范围及内容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人包括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第五条责任人任职期间因岗位变动、任期届满、离职等原因,根据管理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三)公司资产质量变动状况。1(四)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五)责任人对公司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六)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决定及行政指令执行情况。(七)其他需审计的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二)拟定审计方案(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四)组织实施审计(五)交换审计意见(六)出具审计报告(七)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结合集团管理工作需要,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明确审计的对2象、时间安排等内容。第九条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要求,审计监察部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事项等。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但其审计方案需由审计监察部审核,报集团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对责任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相关资料的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该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第十三条 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监察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或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责任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3第十五条 集团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第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责任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按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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