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作者:————————————————————————————————日期: 监狱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第十四条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配电、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动改造设施设备等。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市或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2、新建监狱应选軸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