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貌原则Background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戈夫曼(ErvingGoffman)就从戏剧的观点提出了“面子行为理论”(贾玉新,1997),建立了礼貌模式。他认为,人们的行为分为前台行为和后台行为二种。“脸面”是人类行为准则之一,渗透于人际行为之中。很显然,“面子功夫”是作给其他人看的“前台”行为。20世纪60年代,美国语言哲学家Grice(1975)在Austin和Searle的言语行为基础上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该原则认为人们在所有会话中都应遵循质量,方式和相关的四个准则。合作原则提出后,针对人们在会话中时常出现的故意违背某一准则的情况,Grice又增加了一条会话含义与之补充。然而,Grice的会话合原则与会话含义仍不能对语言本身的意义和语言的言外之力做出充分的解释。(1972,1973,1975,1977)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礼貌三规则:Lakoff的礼貌三规则规则一:不要强加于人;适用于交际双方权势和地位不均等的场合,如学生和老师,雇主和雇员之间;规则二:给对方留有余地和空间;适用于交际双方权力地位平等,但社会关系不密切的场合,如商人与顾客;规则三:增进双方的友情;适用于好友,恋人之间。Brown&Levinson’sFaceTheoryBrown和Levinson1978年提出了影响深大的“面子论”。他们认为:如果人们在交际中要互相合作,那么,说话时就要在保留面子方面进行合作,即每个人在交往中的面子要靠对方给予或保留。由于面子在受到威胁时人们会设法保住自己的面子,而且会在保留自己面子的同时又威胁着别人的面子。所以,在交往中为了给自己面子,也为保留对方的面子,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礼貌语言。Brown和Levinson还将面子分为正面子(positiveface)和负面子(negativeface),前者指人们希望获得他人的肯定和赞许,后者指人们有自主的自由,不因迁就别人或受到干预、妨碍而使自己感到丢面子。TwomainapproachestopolitenessbeforeLeechLakoff的礼貌三规则(由于提出较早,在范围上,系统性上都较为笼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1)formality:don’timpose/remainaloof不要强加于人(交际双方地位不平等时,如师生、雇主与雇员等)2)hesitancy:givetheaddresseehisoptions给对方留有余地和空间(交际双方地位平等或社会关系不密切时,如商人与顾客)3)equality:actasthoughyouandtheaddresseewereequal/makehimfeelgood增进双方的友情(适用于好友,恋人之间)。Brown&Levinson的面子保全论(FST)Positiveface积极面子(正面子)Negativeface消极面子(负面子)PositivefacePositiveface:thepositiveconsistent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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