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上发表论文_.doc:..杂志上发表论文是虐待罪,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黄静裸死案中姜俊武的行为左性与顾则徐先牛商榷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刘泽华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历经四年,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虽然姜俊武强奸案现已尘埃落定,但黄静裸死案并没有结束,它所留的思考、遗憾、讨论,并没有结束。2008年第一期《农家参谋•城乡法制财经》“疑案探讨”栏目就登载了顾则须先生题为《黄静裸死案不是强奸罪,应是虐待罪》的讨论文章。顾则须先生在文中写道,据《长沙晚报》12月811报道,这个案子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姜俊武不构成强奸罪,宣布姜俊武无罪(见顾则徐《黃静裸死案不是强奸罪,应是虐待罪》一《农家参谋・城乡法制财经》2008年笫一期)。顾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似乎证明了他一贯的判断。“但并不尽然,対法院的判决,我认为是很可以探讨的。姜俊武不构成强奸罪,并不等于不构成其他犯罪。”笔者也有同感。但是,读完全文,笔者却不敢苟同顾则徐先生关于姜俊武的行为构成虐待罪的观点及理由。笔者认为,姜俊武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的爭实同样是顾则须先生文屮所述事实。理由是:一、 姜俊武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这一点,顾则徐先生已经论述得很清楚,我不再赘述。二、 姜俊武的行为不属于虑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白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卜-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之规定,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宦待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构成虑待罪;对这一点,顾则徐先生也很清楚,因此认为我国刑法对虐待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应局限丁•家庭成员。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我国的一项刑爭司法原则,既然法律没规定非家庭成员町以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那么,顾则徐先纶再讨论非家庭成员构成虐待邪就有点不恰当了。因为你讨论的是姜俊武的行为定性问题,而不是虐待罪的缺陷问题。如此讨论,似有不妥。不仅如此,从虐待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来分析,虐待罪耍求行为者存在持续的或者连续的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等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持续或连续发生,情节恶劣,或者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虐待罪。而黄静裸死案屮,即使姜俊武当天实施了一定的暴力或者是虐待行为,并造成了黄静死亡的后果,但也不符合虑待罪的客观耍件,姜俊武的行为也不构成虐待罪。此外,从主观耍件上分析,姜俊武也不具有明显的虐待黄静的主观故意。因为,从顾则徐先生叙述的事实可以看出,黄静的家人证实黄静不愿意和姜俊武谈恋爱,这也是在事发当晚黄静拒绝姜俊武性要求的根木所在,在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姜俊武为了发泄,才采収了骑在黄静胸部暴力进行体外性行为的念头,但是他并没有虐待黄静的故意,即使黄静出现痛苦症状,也不能证明姜俊武存在虐待黄静的故意,只能说明姜俊武为了一时的发泄、为了一时的快感,忽落了黄静的痛苦。无论是作为恋人,还是“体外性行为”的实施者,当发现黃静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时,他都有义务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挽救黄静的生命、健康,但正是因为疏忽大意,姜俊武才没有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才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才没有采取描施抢救黄静,避免
杂志上发表论文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