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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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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 (草 案 )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 20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E-mail:******@shanghai.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04 年 9 月 2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二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1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 市 房 地 资 源 、 工 商 行 政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 城 市 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 宅 装 修 实 行 从 业 人 员 培 训 上 岗 制 度 和 开 工 告 知 制度。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2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3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 15 万元; ( 二 ) 企 业 经 理 具 有 2 年 以 上 从 事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 3 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住宅装修工程业务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工具、设备; (四)有与住宅装修工程相适应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等各类专业施工人员。装修人可以要求所委托的装修企业提供由市装饰协会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能力》证明。第十条(自行装修条件) 装修人自行进行住宅装修的,负责电线、水管、燃气管道等埋设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合同) 除双方约定外,装修企业应当与装修人签订书面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住宅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 (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 (四)开工和竣工日期; (五)造价,支付方式; (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 (七)保修内容和期限;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日期;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住宅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建委负责制定。第十二条(合同分包) 住宅装修合同签订后,未经装修人同意,装修企业不得分包。第十三条(开工告知)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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