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
E-mail:******@shanghai.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
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
(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
(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
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
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
第九条(企业装修)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修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或者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具备下列条件的装修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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