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doc:..天津市计最管理条例(1998年1月7LI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竹理,保障国家计屋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技术临督行政竹理部门主管木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笫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蚩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五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笫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技术监巒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笫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 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 编制广播、电视节目;(三) 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四) 制作、发布广告;(五) 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七) 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八) 牛产、销售商晶,标注商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 岀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九条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十条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冇特殊约定的除外。出口商品使用的让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川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明令废除的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计最器具的检定、使用笫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H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第十三条计量检定人员依法取得技术临督行政竹理部门核发的《计虽检定员证》后,方可从事核准的检定项目和等级内的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时,应当出示计量检定员证件。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应当及时检定,检定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事先与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使川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计量器具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最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牛、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自行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冇关规定,加盖或者出具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第丁七条新安装和自行改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笫十八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封存或者启封使用的,必须到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或者启封手续。第十九条单位进口H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第二十条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破坏计虽器具准确度;(二) 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三)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 使用国家和木市明令淘汰的计最器具:(五) 使用以欺编消费者为H的的计量器具;(六) 伪造计虽数据。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貝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笫二十条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转让、租借《制造计最器具许可证》、《修理计最器具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从事制造计量器具新产站的,应当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合格,取得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产。笫二十三条制造、修理计量器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批准的种类、准确度等级、量限进行制造和修理;发生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进口以销传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定中请,经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取得准销证后,方町销售。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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