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农牧民增收长效机制,做大做强农牧业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农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资金,是自治区政府通过整合中央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和产业发展资金中盘活存量、整合增量、滚动回收等筹集的用于扶持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扶持资金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遵循自治区确定的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思路,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责任分明”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企业参与、信贷支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办法使用管理。第二章 扶持资金补助范围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和补助范围包括:(一)扶持对象:符合自治区重点鼓励和发展的农牧业特色产业、产品和技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从事农牧业特色产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具有开发能力强,延长产业链,农牧民增收效益明显的投资者、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二)农牧业特色产业开发项目和农牧民劳动力转移项目中,需要国家引导扶持,全面提升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和技术服务、市场建设等。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为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中的动植物检疫及病虫害、疫情防治、农牧民技能培训等。(四)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对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贷款根据贷款额和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延期贷款项目不予贴息。(五)支持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各类农产品的产品认证和无公害生产、绿色食品生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对当年首次通过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组织,每个认证产品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组织,每个认证产品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六)鼓励企业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对农产品优质品牌进行奖励。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获得自治区名牌农产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第五条 扶持资金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管理使用。凡通过自身投入,带动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牧民收入效果明显的个人、合作组织或企业,扶持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以项目带动农牧民年人均增加现金收入 5000 元为基数,以参与特色产业项目的农牧民实际所得计算超收总额(超出基数的总额),一次性按超收总额的 30%对个人、合作组织或企业进行奖励。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个人、合作组织或企业等在发展农牧业特色产业和农牧民劳动力转移项目中的投入。第七条 各地(市)根据需要,可按照不超过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总量的 %,在本级预算内安排项目前期费。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编制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查论证及项目设计等,不得用于行政运行中行政事业费项目支出及商品和服务等科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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