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7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21人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3。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审。第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1--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九条自然科学奖奖励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第十一条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十二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第十三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奖励一次,不分等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数分别不超过20项和120项。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技术开发项目应占其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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