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 明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 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 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 已 经 市 政府 常 务 会 和 市 委 常 委 会 同 意 , 现 将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 10 元/;流动人口 元/。(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 元/ 元/吨。(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 吨(含 1 吨)以上的,按垃圾量 180 元/吨。 1 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 吨(含 吨)以下,每月 30 元;(2)日产垃圾量 - 吨(含 吨),每月 60 元;(3)日产垃圾量 - 吨(含 吨),每月 120 元;(4)日产垃圾量 - 吨(含 吨),每月 180 元。-1- 元/;餐饮业 元/,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120 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 90 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 60 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 90 元/吨。,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 180 元/吨。(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 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二)。其中:(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收;(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2-(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 3%的手续费。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 5 元/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