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课件.doc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吨。(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按垃圾日产生量:(1)()以下,每月30元;(2)-(),每月60元;(3)-(),每月120元;-1-(4)-(),每月180元。;,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二)。其中:(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2-收;(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同时废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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