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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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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围墙(档),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以路牌、灯箱、牌匾、橱窗、布幅、霓虹灯、电子屏幕、气球、气模、绘画、实物造型设施、宣传车、印刷品等形式,书写、张贴、悬挂设置的独立式或附属式商业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等。第三条 在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东起四十里铺平镇桥,西至崆峒聚仙桥,南起南山高压线,北至北山根区域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应当健康、真实、合法。第五条 平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标准的草拟;负责中心城市立柱广告、建筑物顶部及立面广告、城市道路(桥梁)广告和电子显示装置、门店招牌、宣传车、布幅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负责行使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商务、促销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住建、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六条 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结合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市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国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明确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体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公益宣传所占面积或者时间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 10%。第七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办理。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批设或变相批设户外广告。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妨碍生人民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三章 设置许可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登记手续,未经许可、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实行由市执法局统一受理,抄送相关单位审查和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审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立面效果图(以设置广告设施原景为背景);(五)户外广告制作说明、设计安装施工图及设施安全维护措施;(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执法局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执法局转来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申请人补充,修改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执法局。市执法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市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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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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