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 名Mt%Aad%Vad%Qnet,ar(Kcal/kg)St,ad%粒度(mm)外购 3≤15≤11≥255500≤-50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521-1签约地点:电签签约时间:2016 年 5 月 10 日卖方:鄂尔多斯市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方:泰州港能煤业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 2016 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检验机构:指第 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第二条 煤炭产地:内蒙(东胜西召集装站),代发单位(伊泰集团)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 1表 1: 对超出表 1 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第三条 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 20-30 万吨/月,240-360 万吨/年。 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第四条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1- 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第五条 结算价格=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 1 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 10 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质量调整价: 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 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 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 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Q1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 x[ ----- -1 ]×(Q1-Q2)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 x[ -------------------- ] 硫分调价:当含硫量 St,ad≤%为合格,当含硫量 St,ad>%时,超 扣 2 元,当含硫量St,ad》 时,买方有权拒收。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六条 质量检验: 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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