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募投管退运作产生深远影响。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1、截至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法规)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上位法依据,而资管新规生效之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调整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而这些规则在效力层级上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注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据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仅有原则性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实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明确适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2、同时,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普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适用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产品类型如: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在监管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故在私募基金备案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应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性质甄别及定位,以明确不同的监管规则。同时,因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银行自营资金通过嵌套资管计划进入产业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影响较大,笔者认为对此“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存在缓释目前基金产品架构设计压力的空间,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寻找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作的“政策红利”。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委托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据此,若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殊规定,则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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