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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doc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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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葡萄案和太空豆角案案情: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警方巡逻至香山门头村幼儿园门前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盘查后,警方发现4名男子的编织袋中放着偷来的47斤科研用葡萄。经调查,其中一名男子因未成年被释放。这些葡萄的来历与普通葡萄不同,它们是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民工的馋嘴之举令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案发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2004年4月,争议已久的估价问题经过检察院两次退补侦查后,“天价葡萄”最终估价是按照葡萄的市场价格估算,经过北京市物价局认定,三民工偷吃的葡萄价值仅为376元。2004年7月6日,哈尔滨市一窃贼从一个蔬菜大棚里偷摘了两袋看似一般的豆角,卖了110元钱。他没有料到:他进的是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分院的试验棚,偷的是该院投资数万元、经四年苦心研究培育的“太空豆角”。据悉,犯罪嫌疑人刘吉路被警方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据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菜豆科研组负责人冯国军介绍,这些用于科研的豆角是他们经过四年时间培育,又经过太空育种后的CHC55号种子培育出来的。这样的种子一共仅有几十粒,极为珍贵。这些正处在种子成熟期的豆角被盗,使整个试验的完整性受到影响,并使试验数据失去了准确性,直接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其损失不是可以用价格来估算的。观点:记者:“天价太空豆角案”和“天价葡萄案”两起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使用盗窃手段获取了用于科学研究的试验品,当地警方又都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或刑事拘留。如果对此类案件以盗窃定罪,您认为最为关键的问题是什么?周光权:对类似案件是否能够定盗窃罪,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行为人对于财产价值的特殊性是否能够认识。盗窃罪作为故意犯罪,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对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要有所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三个方面:(1)被窃取的是财物;(2)是他人的财物;(3)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在这里,比较重要的是第三点,即被窃取的是有相当价值之物,对于无价值之物、价值极其低微之物实施窃取,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对财物的价值性必须有大致的认识,当然并不要求他有非常确定的认识。例如,盗窃自行车时,行为人一定知道被盗财物是有比较高的价值的财物,才会实施相应行为。在财物具有特殊性的场合,例如被盗财物是科研上的试验品时,行为人如果对财物的特殊性无法认识,对财物的价值就无法认识,也就欠缺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最终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在这里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对行为人定罪,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刑法当然要保护合法权益,但是与此同时,还要坚持责任主义的立场,也就是说,必须要考虑行为人有无罪过。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任何严格责任的规定,刑法在总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强调要定罪必须首先判断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就盗窃罪而言,窃取的故意是一定需要的。而在窃取的故意中,明显地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财物属于“数额较大”有所认识。而就一般人的认识而言,普通的葡萄、豆角,是难以达到价值1000元这样的盗窃罪定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程度的。所以,如果偷葡萄、豆角者不知道这些特殊财物的价值,是按一般葡萄、豆角偷,且又达不到被盗物价值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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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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