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局、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和《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各单位(科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市局党组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各级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把学习计划组织好、落实好。市局将此次学习活动纳入单项考核内容,要求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学。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国家税务总局在贯彻《廉政准则》基础上,突出税务行业特点,构建了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8 条高压线”:一、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私利。二、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三、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四、不准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不得指定税务代理,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五、不准占用纳税人财物,向纳税人报销费用,违规指定税控器具、涉税软件等从中谋利。六、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向纳税人和下属借机敛财。八、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出国(境)、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一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第八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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