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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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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doc:..案例三十二:离婚诉讼主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岀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现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现原告仍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被告下落不明。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案例三十三:离婚财产协议效力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屮清清楚楚的载明拼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岀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案例三十四:涉港离婚案管辖原告蔡文祥,香港居民;被告:王丽心,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原、被告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福建晋江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产生纠纷,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文祥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文祥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械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王丽心在答辩屮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一般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并审理。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屋、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方便;现已向香港法援处中请离婚,且被接受交法院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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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