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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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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范围内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公务用车,指各局属单位所拥有的,行驶证所有人的登记信息为本单位的机动车辆。第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业务需要;.局召集的会议、活动等;.文件报送及领取、递送机密件等;.其它工作需要的用车等。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严格管控,杜绝违规使用的现象发生。第五条 各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应实行扎口管理,按照本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所属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维护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制度,建立完善各类使用台帐。公务用车离开无锡(城区)范围的,须填写《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登记表》,并妥善保管备查。第七条 公务用车节假日原则上应进行入库停驶,确实需要动用车辆的,要严格审批手续。第八条 外借公务车辆一律办理车辆借用手续;禁止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将依规严肃处理。第九条 公务用车驾驶人员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三)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出车过程中,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四)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注重运载过程的牢固性和安全性。(五)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等。第三章保养维护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车辆保险,应至政府指定的维修点、保险公司进行。第十一条 严格加油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应实行油卡加油。每辆车配备一张专属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多配专属油卡,不得办理专属油卡副卡,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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