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问:为什么要制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答:今年,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新疆税收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总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订本《办法》。通过向全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新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二、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鉴于地税管理职责,《总局办法》第五条中第(三)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和第(五)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属于国税业务,本《办法》未涉及。三、为什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比《总局办法》第五条少了些内容?答:鉴于地税管理职责不同,《办法》未作《总局办法》第五条中第(三)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和第(五)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四、问:为什么分设自治区、地(州、市)两级地方税务公布标准?答:一是根据《总局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税务机关是否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规定,《办法》未授权县级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原因在于我区地税系统已经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县(市、区)级未设税务稽查部门,而稽查部门是主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机关,因此,县级税务机关不需公布。二是根据《总局办法》第六条“省以下税务机关公布案件的金额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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