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地方司法规范————————————————————————————————作者:————————————————————————————————日期: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第二条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第三条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第四条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第五条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本院的人民法庭设置方案,统一规划人民法庭办公场所的建设和人员配置,安排人民法庭和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人民法庭和当地乡镇的关系。第六条省法院应制定明确的人民法庭建设和装备标准,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完成办公场所新建和改建工作、人民法庭的计算机联网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所辖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第七条加强人民法庭党的建设工作。凡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均应成立党支部,按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不设党支部的人民法庭党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政工部门的支部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本规范,不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工作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优秀的人民法庭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人民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九条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布局合理、相对固定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决定。第十条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在3-5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在人口多、审判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在1-2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城镇一般不设人民法庭,严格控制在乡镇新设人民法庭。第十一条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报省法院批准决定。第十二条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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