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中层干部人员的管理,推进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托管单位。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级总经理助理、部门(厂站)正副职。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公司领导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管理权限包括:(一)根据能源公司提名、推荐、及有关规定,选举公司董事长;(二)根据能源公司推荐或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三)根据公司推荐、提议,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管理权限包括:(一)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副职人选;(二)提名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部门正、副处长;第三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公司中层干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管理人员1、总经理助理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处长累计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2、提拔担任处长的,应当具有副处长2年以上工作经历;3、提拔担任部门副处长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身体健康。(二)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八条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第四章 职数和任期第九条公司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不超过7人。公司等基层党委由5~7人组成,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总支、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第十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严格实行交叉任职,书记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兼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第十一条公司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经理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基层党委每届任期4年,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连任。第五章 选拔任用第十二条 选拔公司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三)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