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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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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预售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商品房预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向市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各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向所在地预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即: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工程,四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地上两层结构工程,七层以上商品房项目完成四层结构工程。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六条第三项证明文件需提交:施工进度表、投入资金证明、竣工交付日期、工程施工合同;(四)业主临时公约;(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营销机构、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开发企业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二)审核。预售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四)公示。预售管理部门做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预售管理部门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税收控管。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通用发票,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申报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一条预售管理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即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预售管理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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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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