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总工会聘用合同书甲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地址:乙方(受聘人员):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2〕35号)和青海省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一、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法定或约定的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5日止,共2个月。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区街道地区工会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区、县总工会和街道(乡镇)地区工会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企事业单位依法组建工会,吸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加入工会;负责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乙方在工作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接受区总工会和街道(乡镇)地区工会的领导,遵守街道(乡镇)日常管理制度;2、熟悉掌握工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3、诚恳热情,耐心细致,服从大局,团结协作。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乙方行使工作、行政管理,负责按乙方的岗位责任下达工作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遵纪守法教育;3、合理安排乙方节假日休息;4、确因工作需要,有要求乙方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权利;2、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3、服从甲方临时性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工作的需要;4、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四、劳动报酬及社保补贴(一)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二)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按岗位取酬。具体标准是:工资1000元/月(含个人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用)。(三)乙方按甲方要求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时,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四)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五)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二)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三)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2、未依法为受聘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3、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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