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学仪器的研制创新,适应创新工程科研工作的需求,我院特设立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第二条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分为院重点项目和研究所项目。院重点项目将采取自上而下的部署和研究所自下而上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研究所项目指各所在制定年度装备计划中自主安排的项目。第三条研究所的装备计划中应列入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其中小型项目由研究所自筹资金解决,符合下述范围和要求的大型项目可推荐参加院内的统一评审。第二章研制和改造项目的范围和要求第四条研制项目应符合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明确的验收指标,最后结果主要是实用的实验装置或样品仪器。第五条改造项目应以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工作为主,结果是提高仪器的性能指标或扩展仪器的使用功能。第六条研制和改造工作要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研制和改造的方式可采用自制、改装、引进关键部件、自行设计委托加工等。第七条申请者必须实际主持项目工作,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研制和改造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第八条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院将优先支持具有以下特点的项目。1、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仪器使用和管理经验、必要的技术基础和实验条件;2、技术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年轻学术带头人作为主要负责人;3、研究所积极支持改造和研制工作,能够在院规定集资比例之外自筹更多资金;4、能够发挥我院综合技术优势,有较高技术含量的项目;第九条院重点支持研究所的大型的研制和改造项目(项目总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并采取优惠的集资比例(院所经费比例为2:1)。第三章院重点项目的申请第十条研究所应对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符合院重点支持范围和要求的项目,可填写《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申请表》(附表1)或《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改造项目申请表》(附表2),报综合计划局。第十二条受理申报时间:每年7月1日-7月31日。第五章院重点项目的评审第十四条我院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分两种方式进行。对科学仪器发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院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我院的综合优势选取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对院拟定的项目和研究所申请的项目,综合计划局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做专项报告并进行答辩,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评选。第十五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意义、工作内容、技术方案、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经费预算、验收指标等。第十六条综合计划局根据院的总体部署及专家意见,拟定支持项目清单,编制仪器设备研制和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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