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或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咨询(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咨询(受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年月日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详见专用条款。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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