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8001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四、受理机构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五、决定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器材;;;;。(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法人或其他组织资质,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器材;;;;。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申请书原件2纸质2活动方案原件2纸质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纸质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复印件2纸质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2纸质(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九、:(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接收地址::.信函接收:(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3)邮政编码:100763(4)联系电话:87182161(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中午休息)十、办理基本流程合格不合格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总局气功中心组织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并出具意见通知申请人邮寄或领取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邮寄或领取审批结果审批决定文件(1个工作日)政策法规司审核签批(2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材料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补全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窗口接件,并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十一、办理方式(一)新办办理方式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二)依申请变更。提交变更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三)补证。如批准文件丢失需补办者,须递交原申请材料原件2份。(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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