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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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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八条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第九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各省(区、市)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月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第十一条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四)具有科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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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多多D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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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