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职责社会救助主要内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救助制度。(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救助制度。(三)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讲七个方面:1、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2、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计算4、城乡低保对象类别划分5、低保申请的办理程序6、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7、低保申请受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我县现在执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为24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097元/年。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45元的城市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年纯收入低于1097元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大学生户口不在一起享受低保)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1)《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2)《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十条规定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计算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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