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六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第七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八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只限于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满3年(本科毕业先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中学二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㈢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7年。 5、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仅限于农村教师)、《大专专业证书》,其小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的相应延长1年。㈣中师毕业后,受聘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3年,可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资格。第十一条继续教育条件 1、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2、担任校(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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