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doc:..肇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肇庆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范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第三条肇庆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肇庆市辖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做好管辖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鼓励白蚁防治企业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对本行业实行自律。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政府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第二章白蚁防治单位和人员管理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场所;(三)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 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第七条在肇庆市城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肇庆市辖县(市)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向当地县一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向辖区内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白蚁防治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符合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第八条白蚁防治的行业组织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的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第三章白蚁预防及灭治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并把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作为招投标文件中的一个项目内容。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在建设项目的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当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第十二条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预防处理。第十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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