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管理主讲师:金幼君法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提前观看:一、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工程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应选取合适的方式来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解决所发生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和磋商,自愿对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和解方式无需第三者介人,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当事人经济损失扩大,有利于双方的协作和合同的继续履行。,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以合法、自愿、平等为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法。纠纷处理:调解有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庭调解三种。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与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不伤和气,有利于今后继续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并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仲裁须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节省费用,一般不会影响双方日后的正常交往。,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在其主持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可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续上页:,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有效的解决方式,正在被广泛应用。比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有关“工程师的决定”的规定是,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均应首先提交工程师处理。工程师对争端的处理决定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均未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则工程师的决定即被视为最后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又比如在FIDIC《设计建筑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中规定,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任何争端,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合同双方共同任命的争端审议委员会(DRB)裁定。争端审议委员会对争端做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未将其不满事宜通知对方,则该决定即被视为最终的决定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无论工程师的决定,还是争端审议委员会的决定,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执行决定,另一方即可将其不执行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这种方式不同于调解,因其决定不是争端双方达成的协议;也不同于仲裁,因工程师和争端审议委员会只能以专家的身份做出决定,不能以仲裁人的身份做出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不同于仲裁裁决的效力。续上页二、工程合同争议的管理(一)有理有礼有节,争取协商调解施工企业面临着众多存在争议而且又必须设法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都参照国际惯例,设置并逐步完善厂自己的内部法律机构或部门,专职实施对争议的管理,这是企业进人市场之必须。要注意预防“解决争议找法院打官司”的单一思维,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未必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情况复杂,专业问题多,有许多争议法律无法明确规定,往往使主审法官难以判断、无所适从。因此,要深人研究案情和对策,处理争议要有理有礼有节,能采取协商、调解、甚至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尽量不要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因为,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儿个月的审理,由于解决困难,法庭只能采取反复调解的方式,以求调解结案。(二)重视诉讼、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应当特别注意有关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在法定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上所称的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即取得权利的,为取得时效;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之后即丧失权利的,为消灭时效。法律确立时效制度首先是为了防止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次是为厂催促债权人尽快实现债权,另外也可以避免债权债务纠纷因年长日久而难以举证,不便于解决纠纷。所谓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在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内没有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的,即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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