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水环境功能区划不同于水资源保护规划,也不同于国土整治中的水域功能划分,而是根据水域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环境保护目标而确定重点保护区域,通过对实现各种环境目标的排污削减量的优化分配,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污染源排放,落实水环境保护政策,为实现水环境保护目标提供科学依据。我省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意义十分重大,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落实在陆上,将环境管理目标落实到具体水域和污染源,为陆上的污染源管理、产业布局的优化提供了决策基础。它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第二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人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实现可持续发展。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应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它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三、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当地表水作为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补给水,或地质结构造成明显渗漏时,应考虑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影响,防止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污染,将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陆上污染源进行统筹考虑,保护地下水水质。四、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时不得降低现状水质对应的使用功能。对于水资源丰富且水质尚好但尚未开发的地区,确因发展经济的需要要求降低水体现状功能时,应论证降低水质要求是否影响该区未来水环境质量提高要求,并做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必要性说明。五、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当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依最高功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跨省界等水域还应按相应标准中的高标准值保护,在各省有不同的水质标准时,也依高标准值管理。六、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属于专业用水单一功能的水域,如渔业部门划定的渔业水域等均为专业用水区,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由相应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跨界管理水域应规定跨界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和允许排污总量指标。对可由生物富集、环境累积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在源头严加控制。对跨界水域,以下游对水质的功能要求作为划分依据。七、与调整产业布局、陆上污染源管理紧密结合的原则为实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应与陆上产业合理布局、工农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将区域点源与面源污染源控制方案、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与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的实现相结合,使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体现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在水上,目标落实在陆上。八、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方案应实用可行,有利于强化目标管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得力,相邻行政区监督有效。第三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和标准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二、主要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383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14529-1996)《渔业水质标准》(11607-8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5084-92)三、主要技术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55号)安徽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安徽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控[2002]69号)《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指南》《省级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验收规范》《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技术导则》《淮河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长江流域片水功能区划技术细则》四、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安徽省及各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发展规划、安徽省及各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等。第四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和水平年本次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包括了我省淮河、长江、新安江三大流域,划分了577个水环境功能区,共计270条河流,106个大小湖泊、水库。,,涉及省界的水环境功能区共计50个。本次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基准年为2001年(部分采用相邻年份资料),近期水平年为2010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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