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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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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2016):,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27日,云南省水富县人,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镇成凤村明家社2号。身份证号:532131**********X。原告盛啟香,女,汉族,生于1951年7月14日,云南省水富县人,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镇成凤村明家社2号。身份证号:532131195107140723。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泽华,云南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秋,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云南省水富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镇两碗村街子社543号。身份证号:532131197012170718。第三人沈琳,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4日,云南省水富县人,学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镇成凤村八斗组11号。身份证号:532131199408040740。第三人沈润钊,男,汉族,生于2000年7月8日,云南省水富县人,学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镇成凤村八斗组11号。身份证号:532131200007080712。法定代理人沈秋,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云南省水富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两碗镇两碗村街子社543号。身份证号:532131197012170718。系第三人沈润钊之父。:一审。: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胜元;审判员:张元芬;人民陪审员:何承桂。:2016年4月1日。(二)诉辩主张原告黄安富、盛啟香诉称,二原告系死者黄邦芬的父母,被告沈秋系死者黄邦芬的丈夫,第三人沈琳、沈润钊系死者黄邦芬的子女。2014年4月13日,被告骑摩托车搭载死者黄邦芬从两碗到三角小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邦芬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黄邦芬被认定为因工死亡,被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死者单位领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被告沈秋领取该笔款项后,没有向二原告进行分配。二原告现年事已高,无其他经济来源,对该款项应该多分,被告沈秋对黄邦芬死亡应负责任,对该款项应不予分配或少分,死者的两个子女沈琳、沈润钊参与分配,沈润钊系未成年人,可以多分。故请求法院将被告沈秋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依法分配给原告2695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沈秋承担。被告沈秋辩称:1、自己只是领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而非占有,且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动找二原告对该笔款项的分配进行过协商;2、二原告与死者黄邦芬没有共同生活,且二原告还有四个儿子对其进行赡养,不应该分得该款项的一半;3、自己对黄邦芬的死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参与该款项的分配;4、我与死者黄邦芬的女儿沈琳大学在读,无经济来源,儿子沈润钊未成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分配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一半即269550元的诉求,自己愿意分配不高于10万元给二原告,诉讼费由二原告负担。第三人沈琳同意被告沈秋的意见,同时诉称母亲黄邦芬过逝前买房子欠了41万元,补助金赔偿下来后用于还债了。第三人沈润钊未发表意见。(三)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死者黄邦芬,二原告系其父母,被告沈秋系其丈夫,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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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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