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帐;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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