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7号令)、自治区《关于印发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内安监应急字[2011]29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政府统一领导和旗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苏木镇(场)、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外来救援力量等。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涉及多个领域、跨乡镇、开发园区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者县直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开发园区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公室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直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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